珠海市理工職業技術學校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學分制得以順利實施,規范學分制下的學生學籍管理和教學管理秩序,根據《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分制規定(試行)》、《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和《珠海市第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學分制暫行規定(試行)》,結合我校學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秋季開始試行。
第二章 學 制
第三條 根據教育部和廣東省教育廳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3年學制,我校實施學分制后,實行彈性學制: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包括取得本專業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學分,且德育考核總成績合格者可以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因學業、身體或經濟困難中斷學習等原因,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無法達到規定的畢業學分者,經學校批準允許延長學習年限,但總學習年限不得超過5年。
第五條 對于獲得限選課和必修課的總學分60%以上的學生,可申請休學就業、創業,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執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兩年內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安排回校繼續學習,在允許延長的學習時間內修滿學分獲得畢業。
第六條 提前或推遲畢業者,或申請休學、回校學習者,以一學年為單位。
第三章 學分的確定
第七條 各門課程的學分計算,以該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為主要依據,以學期為單位進行計算。具體學分計算方法如下:
1、一般課程(含不獨立開設的實驗)及專業技能實訓周:每18學時為1個學分。
2、實踐性環節:如軍訓、勞動實習、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以每周30課時為1學分計算。
3、學生獲得教學計劃內相應的專業技能證書: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或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證書的每項加4分;取得廣東省技能證書每項加3分;取得珠海市技能證書每項加2分。
4、參加地級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能競賽獲獎:取得國家級獎的獎勵3-4分;取得省部級獎的獎勵2-3分;取得地級市獎的獎勵1-2分。
第八條 學生畢業應取得的總學分最低為175學分,多修讀的學分計入總學分。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招生對象為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學歷人員。
第十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一般延期不超過兩周。未經批準逾期不報到或請假后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二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和身體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予以退學,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凡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攜帶《學生手冊》及銀行繳費收據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未經注冊的學生不允許參加學校的教學與各項活動。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事先請假,一般請假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在兩周內不辦理注冊手續的按曠課處理,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校將不再保留其學籍。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三條 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好學,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組織和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自習、實習、實驗、勞動、軍訓以及其他的活動,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凡未事先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并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申請。請假半天者,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天者,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專業部長審批;請假一天至三天者,由班主任了解情況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或學生處審批;請假四天及以上者,報主管校長審批。請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須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說明情況并簽字。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負責上課時間的考勤,其他時間的考勤由各班主任或相應的組織單位負責。
第六章 成績考核
第十七條 除免考課程外,學生所學課程都必須參加考核,考核成績以學期為單位計,結合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成績評定總評成績,總評成績及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每門課程的實際考核成績、學分,均應填寫在學生檔案及學生手冊中。
第十八條 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充分反映學生掌握知識和技能的程度,對學生學習質量的評價采取平均學分績點辦法。以平均學分績點和總學分兩項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與量的重要指標,一學期結算一次,并作為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經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將在下學期開學初安排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不能取得學分。
第二十條 除獲準免修外,學生必須參加學校的全部教學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某門課程(包括實訓周、實習周)請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數四分之一。
2、某門課程(包括實訓周、實習周)曠課超過五分之一。
3、某門課程(包括實訓、實習周)缺交作業、實訓報告、畢業設計報告等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缺課時數及作業缺交次數由任課教師在期末考試前10天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補考或重修及格的成績均應登記為“補考及格”和“重修及格”,并取得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如屬于必修課和限選課,則必須補考;如屬于任選課,也可以不補考,經申請獲準后可以改修其他課程,以取得學分。
第二十四條 在進入畢業實習前,未取得必修課和限選課80%學分者,不許進入畢業實習環節。
第七章 課程的免修與重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自學了學分制教學計劃內的某門必修或限選課課程,待學校統一安排免修考核,經考核成績達到70分以上者,可獲準免修這門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并可自行安排在學校內修讀其他課程。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由國家認可的考試機構組織的自學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獲準免修取得相應學分。若學校無相應課程,也可申請將其作為任選課程,予以免修并視情況取得1-4學分。
第二十七條 已在校外獲得學校教學計劃內規定的國家職業技能證書的課程,可申請免修、免考相應課程,取得相應學分,并可自行安排在學校內修讀其他課程。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免修的程序:在學校公布下學期各專業課程計劃時學生本人向專業部領取“免修申請表”提出免修申請,經專業部審核后報教務處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須申請重修:
1、 取消課程考核資格者。
2、 必修課和限選課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
3、無故缺考、考試作弊和不按時參加補考者。
第三十條 凡需要重修的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向專業部領取“重修申請表”申請重修,經教務處審批并按規定到學校財務室繳納重修培養費(具體收費標準參照廣東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另行制定并公示)。未辦理重修手續者,不安排重修培養,不允許參加重修考核,不給計學分。
重修形式:1、跟下一年級同課程上課;2、組織重修班集中上課;3、學生自學為主個別輔導。
同一課程重修人數達15人以上可組織重修班集中上課,重修班開課時數不低于該課程原計劃課時的三分之一,上課時間安排在第1-6節正常課時之外;同一課程重修人數未達15人,則按另外兩種重修形式進行。
重修不及格者可辦理重修手續再次重修,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
第八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能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的四分之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來校簽字、學校批準后可準予休學。休學時間一般以1學年為期,不得超過2學年。
1、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病不能繼續學習。
2、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
3、經學校調查認可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二個月向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并附上休學期間個人情況書面報告,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恢復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正常后才能復學。
第三十三條 生自愿要求退學,經學校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對已修合格的課程,發給學習證明。學費的退還按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文件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令其退學,對已修合格的課程,發給學習證明。
1、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
2、三個學期德育考核成績不合格。
3、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
4、一學期連續曠課超過六十學時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九十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
第三十五條 退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自愿要求退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來校簽字同意,到教務處填寫“退學申請表”,班主任、專業部長簽署意見,經圖書館、醫務室、宿舍管理員簽字后,經學生處、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校長批準。
2、令其退學的學生,由班主任、專業部長寫出書面報告,交學校學生處和教務處審核同意并經圖書館、醫務室、宿舍管理員簽字后,報請主管校長批準。
3、退學的學生,由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第三十六條 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不發學習證明。
第九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辦理轉學、轉專業手續都應在學期結束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學生家長來校簽字后報學校教務處,經學校審批同意后才能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大專業課程設置,一年級下學期將組織大專業的學生重新選擇專業方向,因此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在學校內不再辦理轉專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在一年級轉大專業。
1、經學校調查認可,在某個專業方面具有一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后更有利于其專長的發揮。
2、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有某方面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他專業學習。
3、經調查認可,確實存在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正常學習者。
第四十條 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可根據學分互認原則認可原修的學分。
第十章 升級與留級
第四十一條 原則上不實行升留級制度,但為便于教學管理,在校學生均應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四十二條 學生正常升級后,可重修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在一學年內未取得該學年修讀課程應得學分的二分之一或學習確有困難者,可勸其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及格課程已取得的學分有效,可以免學免考,也可同時選修高年級課程。
第四十三條 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對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畢業學分者編入下一年級繼續完成規定學分的學習,已取得的原有學分繼續有效。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煞謩e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記入學生檔案。學校每學年表彰一次。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并優先推薦就業。
第四十五條 對多次犯錯誤而又屢教不改或犯有嚴重錯誤的學生,除給以批評教育外,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受上述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外,對于有明顯進步表現的,一學期后,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解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一年內經教育不改者,開除其學籍。
第四十七條 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解除處分后,應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處理結論在與學生本人見面后,方可公布。
第四十八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九條 學生完成全部必修課和所選限選課的學習,學分不低于175學分,德育考核總評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四十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發給結業證書。
1、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取得畢業規定學分者。
2、雖取得規定學分,但未能取得全部必修課和所選限選課的學分者。
3、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三章 附 則
1、本規定未提及的其它事項按《珠海市第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學分制暫行規定(試行)》《廣東省職業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秾W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等其他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2、本規定經學校行政會通過后,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全校試行學分制的班級試行,并在試行中不斷完善。
3、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
關于“學分制學籍管理中畢業事項”的補充說明
學校根據近幾年學分修滿、學生外出實習等具體情況,針對學生畢業時的學分問題做以下補充說明。
依據我校學分制管理規定,學生在畢業前各科成績合格、校外實習合格即可取得相應學分。我校中等職業教育各專業學生畢業取得的總學分應不少于175分(具體請見表一)。對于取得175個學分(或175分以上)的同學在學生畢業時按時頒發畢業證書。
表一:
學習模式 |
取得學分地點 |
學分數 |
小計 |
標準學分 |
“2+1”模式 |
軍訓 |
1 |
1 |
175 |
校內學習(4個學期) |
29分/學期 |
116 |
||
校外實習(2個學期) |
29分/學期 |
58 |
||
“2.5+0.5”模式 |
軍訓 |
1 |
1 |
175 |
校內學習(5個學期) |
29分/學期 |
145 |
||
校外實習(1個學期) |
29分/學期 |
29 |
學生在校三年未能修滿學分(即學分不滿175個學分)將不能正常畢業,必須在離校三年內參照下表補修學分(具體請見表二)。
表二:
學習模式 |
學習地點 |
取得學分數 |
獲取畢業證的方式 |
“2+1” 模式 |
校內學習 |
100≤取得學分≤115 |
校外考證或校外培訓 |
取得學分≤99 |
校內復讀 |
||
校外實習 |
29≤取得學分≤57 |
延長校外實習6個月 |
|
取得學分≤28 |
延長校外實習12個月 |
||
“2.5+0.5”模式 |
校內學習 |
129≤取得學分≤144 |
校外考證或校外培訓 |
取得學分≤128 |
校內復讀 |
||
校外實習 |
取得學分≤28 |
延長校外實習6個月 |
特別說明:
1、校外考證:與標準學分相差在16分以內(含16分),可在校外通過考取的各種等級證書(例如駕駛證等技能證書)申請加分,取得每項證書加4分。
2、校外培訓:與標準學分相差在16分以內(含16分),可通過參加各種形式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憑結業證書來校申請加學分,經培訓后合格的每門課程加2~5分。
3、校內復讀:與標準學分相差在16分以上,須申請在下一個年級同專業進行復讀。復讀期為一學期(或一年),學費、考勤、德育等方面的要求與在校班級學生一致。復讀后修滿所缺的學分,即可辦理畢業手續。復讀期滿,學生仍未能取得所差學分,參照表二選擇方案。在復讀期內,若有重大違紀現象,立即取消復讀資格。
4、在校外實習的學生每學期每班評選30%的優秀實習生,優秀實習生每人可加2個學分。校外實習學分不夠者,需延長在校外實習時間,校外實習期滿后,憑實習單位(或工作單位)的合格證明來校辦理畢業證。
5、沒有交清學雜費的一律不發畢業證,待費用交清后再補發。
6、其它要求繼續參照《珠海市理工職業技術學校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來執行。
珠海市理工職業技術學校
2009年2月23日